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诚信经营。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图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开设时间一般不低于1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和培养计划,具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经营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成长性。
6.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市相关产业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企业分类及标准:
网络零售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网络批发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电商服务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2亿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20人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3.军报:透视美日欧所谓“自由贸易”的虚伪性
生活服务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跨境电商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线销售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通过武汉口岸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结汇、退税等服务,进出口额、服务企业数达到一定规模。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综合类,应满足相应的2项以上分类标准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1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创新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