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支持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领域建立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三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2.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3.企业2014-2016年累计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项。
4.研发中心已运行1年以上,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软件类企业不低于 100 万元)。
5.研发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研发中心总人数的50%。
6.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